为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集中整治涟源市城区环境噪声污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事项
(一)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
(二)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三)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地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四)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五)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不限制作业时间,且不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二、整治标准
按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的相关规定,具体整治标准为:
(一)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适用0类标准;
(二)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适用1类标准;
(三)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适用2类标准;
(四)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适用3类标准;
(五)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适用4类标准;
(六)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三、整治范围
东至东风广场,西至秀溪广场,南至火车站铁路隧道,北至福源路。
重点整治区域:人民路、交通路、福源路、牛角石路、芙蓉路、树亭路、国师路、文艺路、中山前后街、新建街、人民广场周边、人民公园及周边、三角坪广场及周边、蓝田市场及周边、光明山广场及周边、芙蓉广场周边、莲花广场周边和其他噪声敏感建筑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四、整治要求
凡噪声超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履行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和义务,对噪声污染进行彻底治理。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生态环境、公安、城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报事项
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可以拨打投诉、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娄底市生态环境局涟源分局:6372010、市城管局:4424966)。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并将处置结果及时反馈。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涟源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3日